索引號 | 001008003001001/2020-02000 | 文號 | 溫鹿政發〔2020〕47號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和區府辦文件 | 發布機構 | 區政府辦公室(區外事辦、區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0-19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征收人: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住所地:溫州市鹿城區廣場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白洪楞,職務:區長
被征收人:林渭光,男,漢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南門街道豐收住宅區25幢205室
因公共利益需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關于對鹿城區大南片區(豐收新村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的決定》(溫鹿政發〔2019〕30號)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林渭光有房屋坐落于豐收住宅區25幢205室,屬該項目征收范圍。因被征收人已亡故,現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故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報請本機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經查,被征收人林渭光房屋坐落豐收住宅區25幢205室,已辦理溫房權證鹿城區字第032222號《房屋所有權證》和溫國用(99)字第0472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房屋產權面積39.7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經溫州百佳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675570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為14796元。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以及《鹿城區大南片區(豐收新村片區)保障性安居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之規定,現區政府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補償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經溫州百佳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為675570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為14796元。
三、搬遷費
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39.71平方米,搬遷費標準15元/平方米,保底1000元/次,故計1000元。
四、臨時安置費
符合住宅用房補償規定的房屋建筑面積39.71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標準為2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個月,共計金額為5956.50元。
五、支付期限
該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后,選擇貨幣補償且簽訂協議的,雙方按協議履行相關給付義務;選擇貨幣補償但未簽訂補償協議的,貨幣補償款應專戶存儲,待騰空房屋后,可憑補償決定前往實施單位申領貨幣補償款。
六、該房屋現使用人應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
七、該房屋所有權人如不服本補償決定,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