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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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現將《溫州市鹿城區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予以網上公布,歡迎社會各界有關方面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填將反饋意見表于12月3日(周四)下午5:00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溫州市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人:徐超凡,聯系電話:88030652、13868478698、638698,電子郵箱:309348075@qq.com) 附件:溫州市鹿城區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溫州市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溫州區鹿城區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平時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民防空“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溫州區鹿城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使用管理與產權登記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防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及人防主管部門占有、使用及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內部人防設備設施等。本辦法適用人防國有資產共分兩類:第一類為2020年9月1日后取得建設用地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根據溫鹿政辦〔2020〕31號文件,產權歸國家所有;第二類為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出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 區行政區域內人防國有資產的平時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平時使用與維護管理規章制度,切實提升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水平,對人防國有資產實施產權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人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切實保障人防國有資產戰時防護功能完好。 第四條 人防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負責組織產權登記、資產的使用、經營、處置、組織人防國有資產平時維護保養和維修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平戰轉換工作等。 第五條 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民防局〉)(以下簡稱“區人防部門”)是全區人防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人防國有資產平時使用與維護管理的監督管理,并確保人防國有資產設施完備、防護功能符合相關要求、維護保養到位。 區人防部門對全區人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監督使用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建立平時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負責全區人防國有資產維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與培訓; (四)開展相關監督檢查工作,發現違法行為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罰并收集相關證據。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國資辦為區人防國有資產產權所有單位,區國資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人防國有資產的竣工備案、工程確認及人防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管理移交工作(除人防指揮工程外); (二)負責人防國有資產統計工作; (三)負責人防國有資產設施的中修、大修維護保養的經費保障,可委托區相關單位具體實施; (四)辦理與人防國有資產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加強工程的維護和使用管理,確保人防國有資產設備設施的完好,接受人防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具有人民防空防護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屬性。戰時要按照戰時管理體制機制的要求,無條件服從國家統一調度、安排和使用。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國有全資企業負責本區人防國有資產平時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區國有全資企業管理人防國有資產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人防國有資產設備設施的完善和維護保養,做好平戰轉換應急準備工作,并建立維護管理臺賬; (二)負責國有人防工程區域的經營管理; (三)負責國有人防資產安全生產管理; (四)負責人防設備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完善,并反饋給區人防主管部門; (五)受委托與租賃單位簽訂承租合同; (六)完成人防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指定的區國有全資企業可選擇人防工程所在地物業公司(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人防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建立平時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崗位責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訓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區人防部門要加強對指定的區國有全資企業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指導,每年對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人防國有資產,使用單位可選擇自行管理,必須保障人防國有資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人防國有資產平時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其他依法結建的人防國有資產內車位租賃價格,參考當地小區地下車位租賃市場價;相關收益由指定的區國有全資企業代為收取,轉入區財政專項賬戶,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防護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更新、安全生產管理、資產運行費等成本開支。 為減少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工作量,保障平時經濟和社會效益,緩解城鎮停車困難,區人防部門在依法審批結建人防工程時,人防工程平時用途按規劃要求主要用于停放機動車,設置機動車車位凈面積占人防工程總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5%。 第十三條 人防國有資產的使用權或經營權租賃收入,為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人防國有資產使用實行平戰結合,其區域內機動車位等允許向社會公開出租,原則上應租賃給人防工程所在小區居民。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發生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建設使用管理和產權登記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試行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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